关于举行《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流域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就《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流域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举行立法听证会,欢迎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法听证内容
就《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听证。主要听证事项如下:
(一)《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乌梁素海流域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按照农业、工业、生活及河道外生态等用水量控制指标推进水资源集约节约,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实施用水计量和节水技术改造。有何建议?
(二)《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已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的给予合理过渡期。有何建议?
(三)《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或者达标排放。有何建议?
(四)《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流域内禁止从事如下行为。有何建议?
1.违法取用水资源;
2.在河湖、沟渠、水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3.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4.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5.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6.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7.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8.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9.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10.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
11.丢弃农药、农药包装废弃物或者在水体清洗施药器械;
12.在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五)《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除上述行为外,在划定的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还禁止从事下列行为。有何建议?
1.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
2.新建、改建、扩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3.围湖造地;
4.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5.弃置、倾倒、堆放、掩埋固体废物。
(六)《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因地制宜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及人工湿地、氧化塘等就近处理和净化农村生活污水。有何建议?
(七)《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向近郊乡村地区延伸。有何建议?
(八)《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流域内农田退水、经处理达标排放的工业及生活污废水排入乌梁素海前应当因地制宜建设生态沟道、污水净塘、人工湿地等形式的高效生态拦截净化工程。有何建议?
(九)《条例(草案修改稿)》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时间、地点
拟于8月中旬举行,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三、听证人组成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为听证会听证人。根据听证内容,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作为听证人。
四、立法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申请方法
此次立法听证拟通过申请或者邀请,确定10-15名陈述人和10-15名旁听人。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巴彦淖尔市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公民(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剥夺政治权力的除外)和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单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陈述或者旁听申请。拟参加陈述的公民、机关、单位,申请时应提供对听证内容的书面意见,表明所持观点。
请有意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填写《听证陈述人申请表》或者《听证旁听人申请表》(下载地址:bsrdfgwgkyx@163.com,密码:Bsrdfgw163),于8月10日前通过邮箱、传真发送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申请人数不足时,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邀请相关人员参加。
五、确定陈述人和旁听人原则
根据代表各种不同意见的陈述人人数大体相当的原则、申请的先后顺序和申请人地区分布、行业特点、专业知识等确定陈述人,包括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畜禽养殖者、排污单位、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旁听人按照申请的顺序和工作需要确定。陈述人和旁听人经确定另行通知。
根据实际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法律专业人士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听证。
联系人:娜仁托亚
联系方式:8658051
邮箱:bsrdfgw@163.com
传真:8658763,8651560
巴彦淖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