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李新刚、魏占胜同志辞去巴彦淖尔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李新刚、魏占胜同志辞去巴彦淖尔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本人提出的辞呈,巴彦淖尔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接受李新刚、魏占胜同志辞去巴彦淖尔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巴彦淖尔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