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9-10-09T17:57:54  该页已被阅读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

近日,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托,市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中了解到,近年来我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关于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有效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依托我市丰富的清洁能源资源,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加强系统谋划、改革创新,初步形成了改善能源结构、保护环境、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良好发展格局。但还存在新能源电力消纳压力较大、可再生能源产业化发展滞后等问题。对此检查组建议:一是要提高本地电力消纳能力。积极融入“一带一路”经济走廊建设,大力推进用能方式改革,探索新能源就地生产与就地消纳的全新模式,降低供电覆盖区企业用电价格,通过多方面合作、多线路送出,逐年提高电力外送消纳能力;二是要进一步强化法律对能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的保障作用。要深入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充分发挥法律的保障和引领作用,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实现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依法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