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21-04-12T09:29:03  该页已被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颁布,5月1日实施!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3月30日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自治区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条例将于5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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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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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颁布,标志着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进入了法治化轨道,这对我区工会组织更好地履职尽责,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利益的平衡,预防重大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依法解决劳动纠纷,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助力企业健康发展,促进“六稳”“六保”任务进一步落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坚持以解决劳动纠纷问题为导向,从维护弱势群体利益角度,着力健全完善科学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是非常接地气、非常切合区情实际的。《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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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将“应当健全政府与同级地方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政府相关部门与同级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等成熟的工作经验法定化,以利于依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二是首创了跨级监督制度,有效解决了实践中基层工会不敢监督、上级工会不能监督的问题和各级工会监督职责边界不清的难题。

 三是建立健全了“两书”制度,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的发出、答复、处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运用协商调解等方式,把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基层,有利于行政执法与群众监督形成合力。

领会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必将进一步激发全区广大职工干事创业的热情和活力,更好地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推动我区各项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