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
一是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将“应当健全政府与同级地方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政府相关部门与同级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等成熟的工作经验法定化,以利于依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二是首创了跨级监督制度,有效解决了实践中基层工会不敢监督、上级工会不能监督的问题和各级工会监督职责边界不清的难题。 三是建立健全了“两书”制度,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的发出、答复、处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运用协商调解等方式,把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基层,有利于行政执法与群众监督形成合力。 领会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必将进一步激发全区广大职工干事创业的热情和活力,更好地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推动我区各项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