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21-08-18T10:58:41  该页已被阅读

种子法修正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加强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

8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作的关于种子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修改种子法的原因,刘振伟说,总体上看,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还有短板弱项,难以适应加强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激励育种原始创新、保障粮食安全的新形势。因此,亟须对种子法进行修改,扩大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权利保护范围,延伸保护环节,提高保护水平,加大保护力度,用制度导向激发原始创新活力。

刘振伟介绍了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草案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生产、繁殖、加工(为繁殖进行的种子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储存等。二是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为激励育种原始创新,从源头上解决种子同质化严重问题,草案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明确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并可以获得授权,但对其以商业为目的利用时,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三是完善侵权赔偿制度。为提高对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威慑力,加大了惩罚性赔偿数额,对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可以确定数额的,将赔偿数额的上限由三倍提高到五倍,难以确定数额的,将赔偿限额由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四是完善法律责任。草案明确,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从事种子生产,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追究法律责任。(来源:全国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