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22-02-13T20:56:36  该页已被阅读

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 2022年2月13日在巴彦淖尔市

       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雁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本届以来检察工作回顾

2018年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在市委和自治区检察院的正确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效监督下,全市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忠实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认真落实“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总体要求,积极应对检察职能调整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扎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成效、迈上了新台阶。

四年来,我们旗帜鲜明讲政治,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检察工作沿着正确的发展方向稳步向前;我们始终牢记“国之大者”,积极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四大检察”和“十大业务”全面发力;我们深刻转变司法理念,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持续加强过硬队伍建设,司法质量和效率明显提升,检察公信力不断增强。共办理各类案件18666件,同比上升12.39%,2021年58项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中有30项指标进入全区前4名,其中15项指标全区第一,22件案件获评全国或全区典型案例、优秀案件。

一、始终坚持服务大局,积极融入社会治理,以检察保障助推长治久安

落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重大政治责任,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2977人、提起公诉7347人,着力在推进平安、法治巴彦淖尔建设中发挥新作用。

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始终对杀人、抢劫等影响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共起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1020人,起诉盗窃、诈骗、抢劫等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犯罪1271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的原则,批捕涉黑涉恶刑事犯罪嫌疑人158人、起诉300人,全部实现了诉判一致。审查起诉了包头市郭全生等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临河区孟宪利等人控制临河地区韭菜市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涉黑案等一批有影响的案件。持续依法战疫,批捕涉疫刑事犯罪5人、起诉9人。积极参与联防联控,两级院累计派出420余人次深入包联社区、高速公路卡点、结对帮扶村等疫情防控一线,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持续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围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制定《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和各类企业合法权益的意见》《巴彦淖尔市检察机关经济犯罪检察部门依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工作机制》等文件,以法治方式落实政策、保护权益、促进发展。加强对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立、撤案监督,对既未撤案又未移送审查起诉、长期搁置的“挂案”开展专项清理,推动清理解决11起“挂案”。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涉企人员被羁押的案件全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乌拉特前旗某企业4名人员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企业面临倒闭风险,乌拉特前旗检察院依法建议对该4人取保候审,保障了企业正常运营,该案被最高检评为全国精品案件。成立优化营商环境检察工作室,先后组织开展以“检察护航民企发展”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4次,倾听民企呼声,使服务措施更具针对性。

注重以“检察蓝”守护好“生态绿”。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依法批捕破坏生态环境犯罪95人、起诉496人。持续组织开展“保护黄河”公益诉讼专项活动,落实“河湖长+检察长”联动机制,助力推进水污染防治、黄河行洪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立案调查河湖治理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15件,联合河长办督促相关单位共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河道81.6公里,整改拆除违法建筑2.5万余平方米,清除处理违法堆放的各类垃圾2000余吨。开展“守护北疆草原林地”公益诉讼专项活动,推动建立“林长+检察长”协同工作机制,起诉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182件224人,立案涉林草公益诉讼案件47件,推动建立4个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基地,共占地1650余亩。聚焦乌梁素海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在乌梁素海设立生态检察工作室,主动作为,保护乌梁素海生态环境。与行政机关联合组织开展危险废物整治专项行动,办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6件。赵园园等六人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100余吨,刑事判决后,市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六被告承担鉴定、清污等生态修复费用共计140.4万元,该案被评为全区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该制度审结案件3611件4500人,有效发挥了该制度化解矛盾、消减戾气、促进和谐的作用。结合司法办案,向相关单位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64份,助力行业治理。充分发挥律师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83件,有针对性地开展释法说理,引导信访人依法解决矛盾和纠纷。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以文书说理、以案释法、组建检察官法治宣讲团、检察长担任法治副校长等为抓手,开展集中法治宣传、法治宣讲和法治教育。杭锦后旗检察院妥善处理头道桥某村村民与当地企业土地纠纷的涉众型案件,深入村社释法普法,促成案结事了人和。注重运用新媒体,创建的《检察官微普法》法治宣传栏目荣获全区检察融媒体建设运营精品栏目,《学“典”不吃亏》栏目荣获全区检察宣传“优秀原创作品奖”,原创作品被国家级媒体转载60余次。

扎实推进反腐败斗争。积极配合支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与纪委监委的协调配合,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案件和违纪违法线索通报移送工作的办法》《关于问题线索管辖事宜的暂行办法》等制度,监检衔接配合顺畅。受理监委移送审查起诉职务犯罪案件152人,已起诉120人,依法对杨阿麟、赵春涛、武国瑞等18名原厅级以上人员提起公诉。依法履行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立案侦查司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19人。

二、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用心解决民生实事,以检察服务助力增进民生福祉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自觉在保障人民权益中体现新担当。

在决战脱贫攻坚中贡献检察力量。围绕助力打好脱贫攻坚战,把司法救助作为司法为民、司法扶贫的重要抓手,制定《巴彦淖尔市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将建档立卡贫困户、因案致贫返贫的被害人等生活困难人群列为重点救助对象,采取“一二三四”工作模式,向240名生活困难的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发放司法救助金354万余元,做法被最高检和自治区检察院在全国、全区介绍推广。不断完善细化检察机关对口精准扶贫措施,市院被评为全市扶贫工作先进单位,市院选派驻村干部被评为“优秀派驻嘎查村第一书记”。

依法保障“舌尖”上的安全。联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起诉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36人。持续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52件。杭锦后旗检察院针对农村酒席“流动餐车”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向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推动消除人民群众身边的食品安全隐患。

用心用情解决好人民群众诉求。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信、访、网、电”群众诉求表达渠道,通过远程视频系统接待群众215件次,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一站式检察服务。将心比心对待群众信访,对3147件群众信访,均做到了七日内程序性回复,符合检察机关受理条件的在3个月内答复了办理过程或结果。把保障人民群众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融入检察履职,组织公开听证239场,“开门”释法说理、现场化解矛盾,让公平公正可感可触。结合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相关活动154件次。

倾心用力守护好祖国未来。打造“鸿雁未检”工作品牌,持续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紧盯“一号检察建议”贯彻落实,推动建立了全市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等工作制度,让孩子安全、家长放心。在依法惩戒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教育帮扶,严格落实临界教育、社会调查、亲情会见、附条件不起诉等特殊司法制度,促进转化。五原县检察院与相关企业共同创办未成年人关护帮教基地,对依法附条件不起诉的35名未成年人推荐到关护帮教基地就业,促使罪错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落实“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检察长带头,全市共126名干警担任法治副校长,进校园开展宣讲249场次。

三、始终坚持聚焦主责主业,自觉能动履职,以检察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主动适应时代发展,扎实履行法定检察职责,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自觉在促进公平正义中展现新作为。

坚守客观公正立场,刑事检察更加有力。秉持求极致的工作理念,不断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效,刑事“案-件比”由2019年的1:1.91降至1:1.18。督促侦查机关依法立案48件、撤案190件;依法当捕、应诉而未移送的,追加逮捕69人、追加起诉317人。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捕953人、不起诉922人。对侦查机关违法取证、适用强制措施不当等,提出书面纠正意见906件次。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67件。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全市两级检察院与公安部门共同设立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全部揭牌启用,在工作机制上实现了对立案、侦查活动的实时、全面监督。加强刑事执行监督,纠正刑事执行监管活动违法264件,纠正脱漏管3人。开展“纸面服刑”专项整治,排查1979年至2020年全市“减假暂”案件5242件,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18件、纠正违法通知书12件,移送纪委监委74件。

注重精准监督,民事检察进一步强化。受理各类民事监督案件1683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调解书,提请或提出抗诉128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52件,法院裁定再审93件、改判57件。组织开展虚假诉讼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专项活动,以刘玉林为首的恶势力对受害人实施“套路贷”,再通过虚假诉讼实现其非法债权。检察机关审查后,对该系列案提出抗诉39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5件,法院全部改判,该案入选全区典型案例。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执行难”问题的关切,对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792件,法院采纳714件。

发挥好“一手托两家”双重监督作用,行政检察持续做实。办理各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773件。加强对行政裁判结果、行政审判及执行活动的监督,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共645件,被采纳629件。聚焦重点领域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向法院和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251件,被采纳245件。杭锦后旗某餐饮企业拖欠11名农民工工资,历经行政处罚催告和法院强制执行仍未解决,杭锦后旗检察院通过调阅案卷、实地走访等了解了问题症结,组织公开听证,促成了双方合解,帮助农民工讨回了欠薪。针对有些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的问题,持续深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通过调查核实、促进和解、公开听证等方式化解争议18件,以“我管”促“都管”,助推“官了民也了”。

深化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公益诉讼检察有序推进。牢记“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聚焦公益诉讼“4+5”法定责任,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744件。坚持把诉前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建立磋商机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115件,行政机关回复整改率96.45%。对发出检察建议或发布公告后公益受损未能解决的,提起民事公益诉讼31件、行政公益诉讼27件。临河区检察院办理的收缴国土出让金案,国土部门针对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开展国土出让金清缴专项行动,共收缴土地出让金3.5亿余元,实现了“一案带动一类问题的集中解决”。

四、始终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不断提升监督能力,以检察建设确保依法履职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五个过硬”要求,自觉以更强本领树立新形象。

强化思想政治引领。自觉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积极投身“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党史学习教育,通过开展“夜校”普遍学、政治轮训集中学、党组中心组研讨学、闭卷测试督促学、专题研讨强化学等活动,使全体人员思想政治受到深刻洗礼,科学理论武装更加深化,信仰信念信心更加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更加自觉,铸牢了政治忠诚的思想根基。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自觉融入检察履职。持续打造党建工作品牌,全市检察机关48%的党支部成功创建“最强党支部”,市检察院机关党委被评为“市直机关党建工作示范点”。57个集体、126名个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

有力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把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全员、全程、全力参与。加强思想发动,深入开展谈心谈话,排查整改“七大顽瘴痼疾”方面的问题231个。深入自查自纠,严肃执纪问责,全市检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处理123人,核查办结上级交办各类案件线索275件。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同步推进,抓源治本,全市检察机关针对问题新建制度机制104项,确保常治长效。

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按照“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完成内设机构重塑性改革,专业化建设又有加强。实行员额检察官动态调整机制,新选任员额检察官24名,退额29名。积极推进聘用制书记员改革,两级院录用聘用制书记员138名。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坚持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制度,院领导带头办理各类案件3166件,占全部案件的15.4%,以“关键少数”示范带动绝大多数。

抓实抓细素质能力建设。配合完成基层检察长换届,开展领导干部交流任职,调整后班子成员平均年龄45.7岁,较之前年轻了6.5岁,具有法学专业背景人员占76%,两级院班子年龄结构、学历层次、专业化水平显著改善。分级分类组织或参加各类教育培训,开展公诉人出庭实训评议、“民法典”专题培训等业务培训或竞赛84次,覆盖干警3709人次,11人被评为全国全区业务标兵或办案能手。持续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组织开展“评选一批文书”“评选一批案例”活动,对5900余件案件、6500余份文书开展正反向评查,倒逼提升素质能力。

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持严管就是厚爱,压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查处违纪违法9人。强化警示教育,深刻汲取田忠宝、王汉武、李书耀等检察系统反面典型的教训,扎实推进以案促改,用身边事警示教育身边人。严格执行“三个规定”,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734件,不让“零报告架空好规定”。强化检务督察工作,对执法办案、事务管理、检风检纪等实行全面督察,促进队伍建设走向“严、紧、硬”。

不断夯实基层基础。持续推进检察工作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研发绩效管理智能平台实现了智能化考核,公益诉讼指挥中心与大数据平台投入使用,检察机关网上办案2.0系统全面启用。推进信息化在检务保障方面的建设和应用,完成档案数字化、移动检务管理系统建设,建成远程提审、出庭系统,购置办案用无人机等装备,进一步改善了办案条件。开展“基层建设年”活动,推进基层院“一院一品、一院多品”建设,临河区检察院被评为全国先进基层院并被荣记集体一等功,乌拉特前旗检察院被评为“全国文明接待室”,五原县检察院被评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杭锦后旗检察院被评为“全区文明单位”,乌拉特中旗检察院被自治区检察院荣记集体二等功,乌拉特后旗检察院获评“全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各位代表,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我们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邀请代表委员参加检察开放日、公开听证等各类检察活动1407人次,及时梳理代表委员意见建议,落实在日常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配合市司法局完成人民监督员换届工作,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听证等活动413人次。自觉接受履职制约,对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更换办案人重新审查,改变原决定4人。对判决无罪的公诉案逐案阅卷评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向社会公开程序性信息10087条、重要案件信息592条、法律文书5062份,以公开促公正,努力推动实现“阳光检察”。

各位代表,全市检察工作攻坚克难、发展进步,最根本在于习近平总书记的掌舵领航,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最重要在于市委和自治区检察院的正确领导,关键是离不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政府大力支持,政协民主监督,市监委和中院配合与制约,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及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各界和各位代表、各位委员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在此,我谨代表巴彦淖尔市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和崇高敬意!

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也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主要有:适应新发展阶段的要求,司法理念还需持续转变,从政治方向、人民立场、法治精神上审视把握案件不够严实;法律监督职责履行不够到位,不愿、不敢、不会监督的问题仍然存在,办案质效有待提升;队伍政治业务素质仍需加强,违纪违法案件仍时有发生,教育管理监督还需抓实抓细;基层院建设整体水平不高,抓基层组织、基础工作、基本能力建设还不够实。问题倒逼担当,我们将下大力气破难题、补短板。

 

2022年工作安排

 

2022年将召开党的二十大,全市检察机关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重点措施,深入落实自治区、市委和最高检、自治区检察院部署要求,抓住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环境这条主线,把握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这个主题,以强作风、重落实、提效能为导向,全面协调充分履行“四大检察”职能,以钉钉子精神做好各项工作,再接再厉、止于至善,全力服务保障现代化巴彦淖尔建设。

一是时刻保持政治清醒,更加自觉维护安全稳定。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用足用好法律武器,突出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经济金融犯罪、网络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把政治忠诚、担当尽责体现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上。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

二是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更加自觉服务大局。把护航稳增长作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重中之重,聚焦“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找准检察服务的着力点,积极推出有利于稳定经济增长的司法举措。聚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国企民企、大中小微企业,依法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做好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实刑的后续工作。聚焦保障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力度,以法治方式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三是能动融入全面依法治国,更加自觉维护公平正义。持续转变司法理念,坚持能动司法、主动作为,不断健全和完善“四大检察”工作机制,强化法律监督,着力解决监督弱化虚化问题。聚焦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新期待,围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问题,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注、最关心的突出问题,用法治力量守护好民生福祉。

四是巩固深化教育整顿成果,更加自觉推进高质量发展。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下力加强队伍政治能力和业务素质,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铁军。全面推进“质量建设年”,抓实抓好理念、质效、素质、品牌建设,推动检察政治建设、履职能力水平整体提升。

各位代表,站在历史新起点、开启检察新征程,全市检察机关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继续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决落实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工作要求,认真执行本次大会决议,牢记嘱托,勇毅前行,奋力开创新时代检察工作新局面,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有关用语解释

 

(仅供参考)

 

1.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价工作,202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目的是引导各级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办案质量,不断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评价指标》分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四大类,辐射普通犯罪检察、重大犯罪检察、职务犯罪检察、经济犯罪检察、刑事执行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未成年人检察、控告申诉检察十个条线。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评价指标》进行修订。修订后,评价指标由先前的87项缩减为60项,其中,刑事检察 25项,刑事执行检察 5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 3项,民事检察 7项,行政检察 5项,公益诉讼检察 4项,未成年人检察 4项,控告申诉检察 1项,通用指标 6项。60项指标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提供公式,能够计算出来的指标为58项。

2.羁押必要性审查: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的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的目的。

4.“一二三四”工作模式:该模式是近年来巴彦淖尔市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具体做法,经验被自治区检察院、高检院推广。“一”是指强化“一个领导组织”,即强化市检察院对全市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领导组织职责。“二”是指推进“两个协作”,即强化检察机关内部协作配合和强化外部协作支持,在内部积极构建司法救助“一盘棋”工作格局,在外部积极向党委、政府等相关部门汇报沟通,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三”是指加强“三个保障”,即强化制度保障、强化时效保障、强化资金保障。“四”是指狠抓“四个维度”,即把握救助精度,严格按照“告知、受理、审查、走访、审批、发放、回访”七步走工作方法办理救助案件;扩展救助广度,针对救助申请人实际困难和具体需求,在给予救助金同时不断整合力量,综合运用经济救助与心理疏导、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等多种手段,积极引入社会保险、民政救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救助形式,努力实施更多个性化、差异化的帮扶措施,全方位、多角度帮助救助对象走出困境;拓展救助深度,对已获得国家司法救助的贫困当事人不定期进行回访,跟踪掌握被害人的后续生活情况,持续开展帮扶,实现“一次救助,长期关怀”;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工作经验,依托各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积极宣传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展示典型案例和积极成效。

5.“一号检察建议”:2018 年 10 月 19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加强校园安全建设,预防教职员工性侵害未成年学生、幼儿园儿童违法犯罪,向教育部发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高检建〔2018〕1号)。因这是最高检首次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也是最高检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一号检察建议”。

6.刑事“案-件比”:“案-件比”,简单说就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张军检察长多次强调,要建立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以人民群众、当事人对司法办案活动的实际感受作为评价检察办案工作成效的一项重要因素。“案-件比”是观测评价检察机关办案运行态势,反映每一个办案环节是否将工作做到极致的重要指标,对于防止产生不必要产生的办案环节具有重要意义。

7.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行政非诉执行”是行政执行的一种,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既不履行确定的义务,又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于这类情况,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就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受理、审查、裁定和实施的活动。

8.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针对正在办理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和受理的行政申诉等案件中,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但当事人的诉求合理合法、有矛盾化解可能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行政裁判确有错误致使行政争议未能得到实质性化解的案件,综合运用监督纠正、促进和解、调查核实、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方式,集中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9.公益诉讼“4+5”法定责任: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四个领域负有公益诉讼法定责任。近年来,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公益诉讼法定领域又拓展了五个,分别为英烈权益保护、安全生产、未成年人保护、军人荣誉名誉权益保障、个人信息保护领域。

10.“三个规定”:是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11.“两微一端”平台:是指检察机关为推进检务公开,开通的微博、微信和新闻客户端。通过微博、微信和新闻客户端发布检察机关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案件信息、重要工作成效等信息,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