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22-03-11T12:39:17  该页已被阅读

关于《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自治区级湿地 水禽自然保护区条例修正案(草案)》 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关于《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自治区级湿地

水禽自然保护区条例修正案(草案)》

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市人大常委会拟审议《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自治区级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条例修正案(草案)》。现将《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自治区级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条例修正案(草案)》及说明在巴彦淖尔人大网、巴彦淖尔日报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4月15日前反馈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人:娜仁托亚

联系电话:0478-8658051

电子邮箱地址:bsrdfgw@163.com

通信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1号市党政综合楼邮政编编:015000

 

巴彦淖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3月11日

 

 

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自治区级湿地水禽

自然保护区条例修正案(草案)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生物多样性和鸟类保护等具体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农牧、自然资源、文化旅游广电、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恢复治理、建设利用工作。”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护区规划,组织开展保护区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三、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建立健全统一的保护区水质监测网和预警系统,全面开展保护区生态系统环境质量监测、质量评估。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保护区生态系统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和评估结果,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监测信息每年至少发布两次。”

 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污水管网及处理设施,并保障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五、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鸟类及其他野生动植物救护机制,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并采取救护措施。

保护区范围内严格控制引进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论证、实验和审批。

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引进物种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对保护区生态功能造成危害的,应当责令引进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未经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或者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放生活动。” 

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向自然水域或者周边排放超标准或者超总量控制的废水、废气及固体废弃物;

(二)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以及有毒物质;

(三)从事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四)从事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等活动;

(五)采集、收割、收购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六)捡拾鸟卵和雏鸟,以鸣笛、追赶等方式惊吓野生水禽,干扰鸟类觅食、繁殖;

(七)破坏保护区的标志、标识、宣传及警示标牌;

(八)破坏相关保护设施或者科研设备;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护区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八、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区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九、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广电、林业和草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展生态旅游等利用湿地资源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未经审批私自放生的,由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或者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责令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 

十一、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湿地难以恢复等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猎捕工具和非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修复或者赔偿,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自治区级湿地水禽保护区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自治区级湿地水禽保护区条例》经2017年10月26日巴彦淖尔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1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护我市乌梁素海自治区级湿地水禽保护区提供了法治保障。2019年党政机构改革后,条例涉及的部分职能部门名称、职能职责有相应调整,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明确保护职能部门及保护职责,对原条例进行相应修改很有必要。

二、修改、协调、审查情况

市林业和草原局对《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自治区级湿地水禽保护区条例》提出修改建议,市司法局严格按照立法程序,会同市林草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原条例的11条条款进行了具体修改,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意见建议,充分沟通协调各相关单位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了《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自治区级湿地水禽保护区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保护职能部门、清晰了保护职能职责,有关内容与上位法衔接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