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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市本级预算办法

巴彦淖尔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市本级预算办法

 

(2004年12月28日巴彦淖尔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本级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决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自治区本级预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撤销市政府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负责市本级预算草案、预算变更方案和决算草案、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的初步审查,并负责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有关部门要及时批复 预算、拨付资金。市本级预算的经常性支出按市一级预算单位编制,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按类别及重大项目编制,市财政对地方补助性支出按补助类别编制,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前将市本级预算草案全部编制完毕。

  

第二章预算的初步审查

  

  第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对市本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初审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向市政府财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第六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通报市本级预算编制情况,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40日前,将上一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本年度编制预算的政策和要求;

  (二)预算编制的依据及有关说明;

  (三)上一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四)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和本级政府基金预算表;

  (五)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类别表和若干重大建设项目表;

  (六)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

  (七)按类别划分的上级财政返还和对下补助支出总表;

  (八)预算外资金收支表;

  (九)本级各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收支表;

  (十)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以及有关说明。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对市本级预算草案进行初审时,应当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组成人员参加。市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一周之内将采纳初审意见的情况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反馈。

  第八条 市本级预算草案初审的重点应当包括: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财政政策的要求;

  (二)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体现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支结构是否合理,收入是否同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相适应;

  (三)预算支出是否保证了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农业、教育、科技支出是否达到了法定增长比例,社会保障支出是否落实;

  (四)上年结余、上级财政返还和补助款项的安排使用是否合理;

  (五)预备费是否按法定比例设置;

  (六)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可行;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每年年初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市政府关于上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对上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的初审报告,并进行审议。

 

第三章预算调整的审查批准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市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于当年八月至十月之间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市政府在接受上级财政返还或者补助款项后,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市本级预算在执行中,收入超过预算,可将超收收入做为增加预算结余,也可以增加重大自然灾害救灾或其他必要支出。用于当年支出安排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市政府财政部门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通报情况,市政府应当在预算年度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作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市本级预算安排的农牧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项预算资金的调减,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本级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收支的进度情况;

  (二)市政府财政部门对市本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和资金拨付是否足额、及时,市本级预算有无擅自调整及其变更情况,有无挤占、挪用救灾、扶贫等专项资金行为;

  (三)依法应征应收的各项税收收入、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等市本级预算收入是否足额、及时征收入库;

  (四)市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办理财政转移支付的情况;

  (五)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专款及国债资金使用情况;

  (六)市本级重要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市本级预算支出的重大建设项目执行情况;

  (七)预备费和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八)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

  (九)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预算决议的落实情况;

  (十)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并审查市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市政府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应当对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送交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对部门、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国债资金、政府举债及偿还、社会保障基金等重要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有关经济、财政、审计、税务等综合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及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应当定期听取市政府财政部门关于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八条 在预算执行监督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市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工作报告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九条 按照上级要求逐步将市本级预算外资金纳入本级预算,对暂时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财政年度编制收支计划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条 市政府应当将市本级预算与旗县区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拨、旗县区向市上解收入,市对旗县区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各旗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备案的预算的汇总,以及其他应报送的事项,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章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本级决算草案由市政府在下一年的第二季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或者变更数和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预算变化较大和短收、超支、结余较多的要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向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提交市本级决算草案和完整的决算报表,由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和有关检查、专题调查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查决算草案的重点包括:

  (一)决算草案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否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变更预算;

  (三)预算收支完成情况;

  (四)上年结余和结转资金、当年预算超收、上级财政返还、专项补助、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和预算周转金使用情况;

  (五)预算执行中是否保证重点支出,有无虚列收入、虚列支出、赤字的情况及评价;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审计部门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要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依法进行审计。市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草案一个月前,市政府应当责成市政府审计部门将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报送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

  第二十六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关于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市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限时纠正、处理,并将改进情况在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六章责 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㈠不如实编报预算及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的;

  ㈡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变更预算的;

  ㈢不在规定期限内报送部门预算、审计工作报告、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及相关资料的;

  ㈣虚列收入、虚列支出造成恶劣影响的;

  ㈤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