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4-09-29T17:07:55  该页已被阅读

巴彦淖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2013年3月29日巴彦淖尔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权威和尊严。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自觉服从国家、自治区和巴彦淖尔市工作大局,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履行职责。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坚持廉政为民,切实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熟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认真参加常委会组织的集体学习和培训。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认真贯彻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努力完成常委会交付的工作。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直接向常委会主任请假,并向办公厅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围绕会议议题开展调研等活动,为会议议题审议做好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紧扣会议议题认真审议,积极发表意见,敢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要遵守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自觉遵守表决程序和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妥善安排好自己担负的工作,参与其他社会活动首先要服从于常委会的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参加由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评议等活动中,可以向被视察、检查、调查、评议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可以向常委会提出要求,由常委会联系安排,持代表证视察。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主任会议的安排参加专题视察活动,视察情况要向常委会作出专题报告。视察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系列规定。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要做到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和影响牟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任期内不得在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任职或兼职。

在行使职权时,凡是与被调查、评议等监督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行使职权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要模范遵守外事纪律及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在一年内缺席常委会会议两次以上(含两次),不能较好地履行组成人员义务,不能充分发挥组成人员作用的,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建议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二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本守则的应作出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