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4-09-29T17:09:07  该页已被阅读

巴彦淖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的安排意见

 (2013年6月17日巴彦淖尔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同市人大代表和原选举单位的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自觉接受代表的监督,提高常委会工作水平,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照联系代表名单主动联系市人大代表,并积极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各项代表活动。

二、联系代表的主要内容:向代表通报市人大常委会近期工作情况,征求他们对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听取代表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对市“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征求代表对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的意见;了解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的情况;协助代表解决履行职务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三、联系代表的主要方式:一是自己安排时间召开所联系代表的座谈会;二是在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调研、视察、执法检查活动中走访代表;三是利用电子信息和书信等方式联系代表,听取他们的意见。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的具体工作,由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协助安排,提供服务。在联系过程中,代表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和要求,由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办理。

五、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常委会提交联系代表工作情况的报告,同时送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