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4-09-29T17:13:20  该页已被阅读

巴彦淖尔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会议议事制度

(2013年9月5日巴彦淖尔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更好地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党组会议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第三条  秘书长会议的职责是:

    ㈠研究贯彻落实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党组会议有关决定事项,对组织实施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㈡研究确定需要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党组会议研究的有关事项;

    ㈢协调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

    ㈣研究提出机关预算安排、决算和较大开支等事项建议,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㈤协调办公厅和工作委员会相互之间的工作;

    ㈥研究重要信访(件)及处理意见;

    ㈦研究常委会机关干部的培训、学习等方面的工作;

    ㈧研究其他需要秘书长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秘书长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根据会议议题,由秘书长确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六条  秘书长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副秘书长和部门提出议题的,由秘书长决定是否提交秘书长会议研究。

    第七条  凡提请秘书长会议研究的议题,相关部门在会前要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在会上说明情况、提出意见。

    第八条  秘书长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应当对每个议题形成确定性意见。

    第九条  秘书长会议决定的事项,一般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

    第十条  秘书长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部门或者会议指定的部门承办,部门分管领导负责督办落实。

第十一条  秘书长会议会务工作由办公厅秘书处承办。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厅秘书处或会议指定的部门负责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