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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

(2009年10月14日巴彦淖尔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3年8月8日巴彦淖尔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主任会议第一次修订)

 

 

为了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代表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后,办公厅根据会议议程(草案)中拟定的议题,确定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名额,一般为每个旗县区1-2名。

第二条 各旗县区人大常委会接到会议通知后,根据会议的内容确定并通知邀请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代表,并将代表名单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代表,应以参加过常委会会议议题中的执法检查、执法调研的代表为主。

第四条 应邀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代表,不得无故缺席。

第五条 列席代表的会议材料应与常委会委员的材料相同,便于代表了解整个会议内容。

第六条 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代表,可根据会议议题,对开展调查研究、代表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作审议发言,参与评议、测评和会议安排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在审议相关议题时,要适当安排列席会议的代表进行发言,必要时列席会议的代表要将发言内容形成书面材料。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将列席代表的发言如实记录。对发言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可吸纳到常委会会议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中。

第九条 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要掌握每次列席会议的代表届别情况,及时告知办公厅,发放农牧民代表的误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