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4-09-29T17:17:00  该页已被阅读

巴彦淖尔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工作程序

(2013年8月8日巴彦淖尔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服务工作,保证会议高效、有序举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一章 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一条  提出会议建议议程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每2个月至少举行1次,一般在每个双月的下旬举行(为召开代表大会作准备的常委会会议除外)。办公厅秘书处征求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意见,提出下次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草案,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由秘书长提请常委会主任或者分管办公厅工作的副主任确定列入主任会议议程。

        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草案的编排顺序一般为: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市本级财政上年决算和当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及其它报告;审议代表议案办理意见的报告;审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人大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人事任免事项等。

        为召开代表大会作准备的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草案的编排顺序一般为:审议关于召开人代会的决定,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审议常委会工作要点稿(换届时召开的会议除外);审议拟提请代表大会审议的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各项名单和决定草案;审议其他议程。

第二条  提出会议日程草案

        办公厅秘书处根据会议建议议程起草会议日程草案,并与相关部门协调。每次常委会会议一般安排2次以上全体会议,其他一般为分组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是否召开联组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如果有干部任免事项,会议期间视需要可以召开常委会党组扩大会议和党外组成人员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或市委组织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任免人员情况介绍。全体会议表决前视需要可以召开主任会议,听取常委会办公厅、有关工作委员会关于议案审议情况和决议草案情况的汇报,决定有关议案是否提请全体会议表决。常委会会议期间,根据情况安排专题讲座。

        日程安排,原则上每次全体会议一般不超过3个小时;分组会议根据会议审议内容多少安排;内容比较单一的议题可以不安排分组审议。

        常委会全体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由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轮流主持,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由副主任轮流主持。

第三条  召开主任会议

        在2次常委会会议之间,一般要召开2次主任会议,为下次常委会会议做准备。

        第1次主任会议,听取秘书长关于下次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草案的说明(秘书长可以委托分管副秘书长作说明),研究确定建议议程。会后,办公厅秘书处起草通报函,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相关部门通报下次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和计划召开时间,并提出报送议案和报告的时间要求。通报函同时抄送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各旗县区人大常委会,报常委会主任、副主任。通报函由秘书长签发,秘书长可以委托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第2次主任会议,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5天左右召开,审议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各项报告、人事任免事项以及其他议题,决定将上述议题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常委会会议日程。常委会机关承办部门应当在主任会议召开2日前,将报告等相关材料送办公厅秘书处。如果有干部任免事项,可在主任会议前召开常委会党组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或市委组织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任免人员情况的介绍。

        如报告或议案有较大修改,可以增加召开主任会议,对修改后的报告或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关决定。

第四条  印发会议通知

        ㈠预报通知。办公厅秘书处起草召开常委会会议预报通知。通知内容包括召开常委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建议议程和有关要求等事项,于建议议程确定后分别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各旗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他应该列席会议的单位。

每次常委会会议,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列席。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由常委会办公厅通知各旗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军分区根据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确定。

        ㈡正式通知。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议定事项,办公厅秘书处起草召开常委会会议正式通知。通知内容包括确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期及有关事项,于常委会会议召开前5日左右(主任会议召开后)发出。

        预报通知和正式通知由秘书长签发,秘书长可以委托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第五条  印发专项工作报告

        办公厅秘书处在召开常委会会议的7日前,将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六条  印发会议文件

        会议文件的文稿由相关工作部门提供,办公厅秘书处负责收集、规范格式,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付印,在会议召开前分装,摆放在会议室与会人员席位上。会议期间发放的文件,视情况在分组会议上发放或摆放在会议室与会人员席位上。

        常委会会议文件一般分为正式文件、参阅文件、参阅资料和经领导同意印发的其他文件。正式文件是指列入会议议程的文件;参阅文件是指未列入会议议程、但需要与会人员阅读的文件;参阅资料是指由提出报告和议案的单位提供的相关背景资料。正式文件、参阅文件、参阅资料分别按顺序编号。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报告和其他议案,由提议案人或者机关向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送交议案或者报告文本及相关资料。

        ㈠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由常委会承办部门提交报告文本。

        ㈡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由报告机关提交报告文本。

        ㈢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由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提供文本。

        ㈣常委会会议上的其他文件,由相关部门提供文本。

        正式文件、参阅文件、参阅资料提供的文稿需经有关领导或者部门负责人审定、签字。

        会议期间发放文件和材料,需经秘书长或委托分管副秘书长审签。

第七条  确定分组名单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一般分2个组,人员相对固定。每组设召集人1人,负责召集分组会议。会议列席人员分别编入各组。分组名单由办公厅秘书处提出,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审定。

第八条  确定全体会议席次

        全体会议会场设主席台。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主席台按席次就座。

        常委会委员在会议室中区前排就座,席次按姓名笔画排列。

        列席会议的旗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市人大代表在会议室中区常委会委员之后按席次就座。

        其他列席人员、工作人员和新闻记者在会议室中区后排或两侧区域按席次就座。

        全体会议席次安排由办公厅秘书处提出,由分管副秘书长审定。

第九条  召开协调会

       常委会会议召开前3日左右,由秘书长或委托分管副秘书长主持召开协调会,落实会议准备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办公厅各处、相关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人参加。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条  通过会议议程

        主任会议通过的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在常委会会议召开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由工作人员宣读,举手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听取议案的说明和报告

        提请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由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负责人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

        提请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或委托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国民财政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报告、上一年度市本级财政决算和本年度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或者其他重要财政经济报告等,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或委托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由提请任免机关的负责人在全体会议上作说明。提请任命人员在作人事任免案说明时要到场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代表议案办理意见的报告,由主席团交付的办公厅或者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向常委会全体会议作报告。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由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向常委会全体会议作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议议案和报告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主要采取分组会议的形式,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举行联组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会议列席人员的发言,由记录人员如实记录。记录人员要随时掌握审议动态和主要审议意见,对特别重要的意见,要及时向分管副秘书长报告,分管副秘书长认为必要时向常委会秘书长和分管副主任报告。

        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提议案人或者机关和常委会办公厅、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派熟悉议案或报告情况、能够代表本部门回答提问的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表决议案

        表决议案采用举手方式或票决方式,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和是否通过。

        免去职务的任免案,可以合并表决;其他议案单独逐项表决。

第十四条  颁发任命书

        人事任免议案表决完毕后,举行颁发任命书仪式,由常委会主任向被任命的人员颁发任命书。

        任命书由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制作,领取任命书的人员由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三章 会议的其他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落实与会人员

        常委会会议召开2日前,由办公厅秘书处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到会情况,同时收集、汇总列席人员名单,送分管副秘书长,于会议召开前1天报秘书长、分管副主任。

第十六条  会场布置

        全体会议会场设主席台,主席台后正中悬挂国徽,主席台上设发言席。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时,席位上摆放桌签。常委会组成人员、会议列席人员、工作人员和新闻记者按席次分区就座。

第十七条  起草程序讲话

        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的程序讲话由办公厅综合调研处起草,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审定,并于会议举行1日前,送主持人审定。程序讲话的内容包括人员出席情况、本次会议议程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八条  通报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参会情况

        办公厅秘书处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参会情况进行统计。参会情况经常委会领导批准在一定范围内书面通报。

第十九条  新闻报道

        报道常委会会议的新闻稿,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审签。

第二十条  专题讲座

        常委会会议期间,根据情况举办专题讲座。专题讲座由办公厅综合调研处于年初提出全年讲座安排意见,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由秘书长提请常委会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服务和接待工作

        常委会会议期间,围绕审议报告和议案,办公厅、相关工作委员会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提供法律法规信息查询、咨询、资料查阅等服务。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与会人员的接送、食宿等。

 

第四章 会议闭幕后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布会议通过事项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和人事任免名单,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公布文稿由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提供,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由秘书长签发。

第二十三条  编辑印发公报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任免名单、报告以及听取和审议的报告,由办公厅综合调研处安排专人整理后,编印常委会公报。

        公报刊登的文件必须是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核定的最终文稿。

        公报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由秘书长签发。

第二十四条  印发、通报、公布报告和审议意见

        办公厅和相关工作委员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和其他报告的审议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于3个工作日内,分别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同时将报告和审议意见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查院应当按照审议意见的要求,按时向常委会报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由办公厅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

        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10日内,将本次常委会会议的会议文件、参阅文件、参阅资料、会议记录等进行整理后,交回办公厅秘书处,按照档案管理办法和要求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