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5日巴彦淖尔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35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立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公开征集、有关部门推荐等方式,在苏木乡镇、街道、大专院校、行业组织以及企事业组织建立的协助收集立法工作相关信息的固定联系单位,是基层群众直接参与立法工作的重要载体,是立法机关深入基层直接了解群众立法意见和建议的经常性平台。
第三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受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委托,承担以下工作:
㈠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反映当地群众的立法建议和要求;
㈡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草案、立法计划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㈢对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㈣参与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立法调研、课题研究和立法评估等工作;
㈤收集并反馈地方性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㈥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指定具体负责人和联络员负责立法联系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具体负责人和联络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和基本法律知识,愿意为地方立法提供服务,善于做群众工作,能够及时传达与立法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为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供必要的工作补贴、业务培训和指导等。
基层立法联系点所在地旗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的指导,帮助基层立法联系点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可以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布局和数量进行适当调整。
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确认和变更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基层立法联系点或者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表彰。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指导和联系,并履行好以下职责:
㈠提出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建议名单;
㈡确定专人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日常联络工作;
㈢定期向基层立法联系点寄送人大常委会公报、法规汇编等相关资料,及时传送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和参阅材料;
㈣邀请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和联络员参加有关法规草案起草、调研、论证、座谈、听证等;
㈤组织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交流活动和专题培训,根据需要邀请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和联络员参加相关立法工作会议、人大业务培训等活动;
㈥及时通报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