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7-08-10T10:15:36  该页已被阅读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内蒙古自治区 民族教育条例》执法检查报告的意见

    近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主任陈永明所作的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民族教育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对我市实施“民族教育条例”情况进行了满意度测评,其中满意17票,基本满意13票,占96.8%,不满意1票,占3.2%。会议同意这个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我市坚持民族教育优先重点发展的方针,认真组织实施“民族教育条例”,坚持“两主一公”的办学模式,已形成从学前教育到高中教育层次结构较合理的民族教育办学体系,我市民族教育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民族教育条例”的贯彻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就进一步贯彻实施好“民族教育条例”,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要提高认识,加大“民族教育条例”普法力度,把民族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宣传到位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提高对民族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民族教育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全市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始终处于重要的地位。民族教育关系全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工作,不仅担负着少数民族人才培养的任务,更担负着传承民族文化,建立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维护边疆稳定和祖国统一的重大使命。各级政府要深入开展“民族教育条例”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各级领导要带头学法、懂法、用法,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媒体、新媒体,加大“民族教育条例”的宣传和普及力度,增强全社会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的法律意识。

    二、要加强领导,加大“民族教育条例”实施力度,切实解决好民族教育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一定要站在民族教育事业长远发展的高度,严格执行“民族教育条例”的规定,切实解决民族教育发展面临的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一是在今后的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时,必须从录用计划中,划定不低于15%的职位用于蒙古语授课大学毕业生。国有企业招录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蒙古语授课大中专毕业生。二是要进一步科学整合民族教育资源,尤其对不合理、不科学的民族学校布局,应尽快调整完善,兼顾好偏远牧区牧民特别是生活困难的牧民孩子的教育问题,牧区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蒙古族学前教育或小学教育教学点,方便牧民孩子就近上学。三是要重视少数民族学生的职业技能教育,立足实际发展民族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建议我市协调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逐步设置民族班,培养素质高、技能强、社会需要的实用型人才。四是提高民族学校教师待遇,创新民族学校教师选聘机制,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特别是双语教学人才,保持师资队伍的相对稳定,培养出一支年龄结构、知识结构相对合理的教师队伍。五是政府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投入,切实保障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和民族教育机构的发展需求以及办学经费的稳定增长,巩固民族教育的优先重点发展地位。

    三、要强化监督,加大“民族教育条例”实施的监督力度,促进民族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民族教育条例”第四条规定“自治区坚持国家教育方针同民族政策相结合,优先发展、重点扶持民族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教育”。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发挥依法监督职能,对“民族教育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解决。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执法主体责任,加强对民族教育督导评估与办学条件保障工作,使民族学校的办学条件全部达到标准化要求,满足特色化发展需要。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重视加强在民族学校中进行民族团结教育,广泛开展中国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积极推进“五个认同”“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意识教育和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相关知识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让各级各类中小学校的学生从小了解、认识、热爱中华民族大家庭,确保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教育法律法规全面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