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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巴彦淖尔市阴山岩画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听取意见的公告

《巴彦淖尔市阴山岩画保护条例(草案)》法规案已经过第一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修改协调会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已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建议于2021年10月15日前反馈至巴彦淖尔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人:刘佳宁

联系电话:0478-8658051

电子邮箱地址:bsrdfgw@163.com

邮政编码:015000

通讯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市党政综合楼

 

 

巴彦淖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1年9月27日

 

巴彦淖尔市阴山岩画保护条例(草案)

 

【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巴彦淖尔市阴山岩画(以下简称阴山岩画)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第二条  阴山岩画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阴山岩画,是指分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古代人类线刻、磨刻、凿刻、涂绘在山岩、沟壑石壁上,反映当时人类生产生活、风俗习惯、宗教信仰、自然环境和社会风貌的符号、图画、文字等历史文化遗存。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而确有保护价值的阴山岩画,经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布后,适用本条例。

【遵循原则】第三条  阴山岩画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保持阴山岩画依存环境、文化景观的真实性、完整性。

【普遍权利义务】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阴山岩画的义务,对损毁、破坏阴山岩画的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政府及部门职责】第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明确负责文物保护管理的机构,加强人员队伍建设。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阴山岩画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阴山岩画保护工作。

【经费保障】第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确保文物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保护单位】第七条 在本市阴山岩画文物保护单位外发现,并经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登记公布的阴山岩画,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定公布为适当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并按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备案。

【保护机构】第八条 各级阴山岩画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各阴山岩画保护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提出阴山岩画保护利用的科学建议;

(三)负责阴山岩画的传承保护、学术研究及展示利用、宣传推广等,提高文物保护水平和效率;

(四)在阴山岩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设立保护标志、界桩、警示牌、标语及其他保护设施;

(五)制定阴山岩画保护管理应急预案,参与处置危及阴山岩画安全的突发事件;

(六)对阴山岩画分布较为集中的区域,应当采取人防、技防和其他防控有效手段进行保护;

(七)对零星分布、不可移动且自然风化严重、濒临损毁的岩画,应当采取影像、摹绘和数字化等形式进行抢救性保护;

(八)对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依法迁移至相关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九)建立阴山岩画保护巡查制度,根据阴山岩画分布情况,可以采取聘请阴山岩画文物保护员的形式,依法实施巡查保护,开展调查、监测、巡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十)建立阴山岩画保护档案,利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数字化;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群众保护】第九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文物管理机构可以与阴山岩画所在地的自然村(嘎查)村民小组签订阴山岩画协助保护协议,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阴山岩画的分布情况,聘请看护人员看护岩画,给予适当报酬。

【本体禁止行为】第十条 阴山岩画是不可再生文化遗存,在本体上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触摸、践踏、刻划、涂污画面;

(二)用颜料补绘、添绘阴山岩画;

(三)凿刻新的图画、符号及文字;

(四)擅自搭架临摹岩画;

(五)擅自对阴山岩画进行翻模复制、拓印;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禁止行为】第十一条 在阴山岩画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存放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害阴山岩画安全的物品;

(二)从事爆破、射击、开山、掘土、移土、采砂、采石、挖塘、烧砖等活动;

(三)占用或者破坏划定保留的绿地、河流水系、道路;

(四)擅自摆摊设点;

(五)排放污染物,随意倾倒废弃物;

(六)埋葬尸体,修建墓地;

(七)砍伐名木古树,种植危害阴山岩画的植物;

(八)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阴山岩画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前款第二项所列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拍摄申请】第十二条 在阴山岩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拍摄电影、电视节目或者广告,应当根据阴山岩画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向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剧本或者情节介绍的文字材料。

【旅游经营】第十三条 利用阴山岩画及其遗存地作为旅游景点、景区进行旅游经营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

经营者应当与阴山岩画保护机构签订保护协议,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阴山岩画文物保护单位取得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岩画的保护,不得侵占、挪用。

【本体违法法律责任之一】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

第一项规定,触摸、践踏、刻划、涂污画面尚不严重的,由市、旗县区公安机关或者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本体违法法律责任之二】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体违法法律责任之三】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违法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对阴山岩画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擅自拍摄责任】第十八条 擅自在阴山岩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拍摄电影、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对阴山岩画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职务违法】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阴山岩画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行时间】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巴彦淖尔市阴山岩画保护条例
(草案)》的起草说明

 

——2021年8月24日在巴彦淖尔市第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巴彦淖尔市文旅广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 瑞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对《巴彦淖尔市阴山岩画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草案)》的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虽然在阴山岩画申遗及遗产保护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开展阴山岩画保护工作和执法过程中也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相关职能单位和社会各界对阴山岩画保护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阴山岩画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二是文物执法力量薄弱,执法能力需要进一步增强;三是企业和个人随意使用阴山岩画图案现象还有发生,阴山岩画的各类文字、图形和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需进一步加强;四是文物保护专业人才匮乏,文物保护科技水平有待提升;五是在文物执法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为解决以上问题,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市政府高度重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作了以下工作:

(一)成立领导小组。为推进《条例(草案)》立法工作顺利进行,起草单位市文旅广局于1月22日成立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全市的阴山岩画保护工作进行了调研,针对基本情况、管理现状、存在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

(二)广泛征求意见。按照立法程序,从1月24日开始,通过单位部门官网对《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印发征求意见函,向各旗县区、市直各部门征求意见建议。

(三)专家论证及调研。3月5日,邀请了市党校法学专家田晓润、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文博专家胡延春、王雅琦等三位专家组织召开《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会后,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根据疫情防控要求,于5月中旬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并组织市政府办、市司法局以及部分文物专家赴磴口县、乌拉特后旗阴山岩画分布密集区以及广西省崇左市花山岩画保护区进行了实地调研并进行座谈,吸收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并经市司法局审查后,形成了《巴彦淖尔市阴山岩画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分为总则、规划和保护、管理和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五部分共二十三条,内容涉及职能单位的职能职责、鼓励社会参与、加强合理利用和阴山岩画保护具体法律责任等规定。

(一)职能职责。《条例(草案)》中进一步明确了我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阴山岩画保护、管理、利用方面的职能职责,各方责任进一步明晰。

(二)鼓励社会参与。长期以来,社会力量参与阴山岩画保护的方式比较单一,参与的机制和相关鼓励措施不健全,影响了社会力量参与阴山岩画保护的积极性。《条例(草案)》中规定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阴山岩画保护工作等条款。

(三)加强合理利用。《条例(草案)》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挥文物作用的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认真总结各地岩画保护工作实践经验,针对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入了合理利用阴山岩画的相关规定,加强对阴山岩画保护和合理利用。

(四)明确阴山岩画保护具体法律责任。《条例(草案)》在法律责任部分,针对破坏阴山岩画的行为作出了对应的处罚,指导具体执法工作操作性更强。

《条例(草案)》已经经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第四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以上起草说明请市人大常委会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