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8-12-06T11:19:51  该页已被阅读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2018年10月16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对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情况进行了满意度测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人民政府的报告实事求是地反映了我市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所取得的成绩,客观地指出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意见和建议。会议同意这个报告,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现强调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它不仅分解了政府的教育负担,弥补国家教育投入的不足,而且为教育建立了竞争机制,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教育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进一步加强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转变和更新群众对民办教育的观念和认识,逐步缩小在贯彻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认识上的偏差和工作上的缺位。民办学校要把坚持立德树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结合自身实际找准亮点、突出特色、作出成绩,加大宣传力度,以扩大影响面,提高知名度。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保证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主动为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做好服务工作,共同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要合理统筹规划,积极探索民办教育发展的新路子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我市“十三五”规划,在制定全市教育整体规划时,将民办教育纳入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中,从教育需求、教育资源的实际出发,整体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教育资源,做到公办与民办并举,协调发展。同时,要按照新修法和相关条例,及时修改完善民办学校从立项到审批再到常规管理等一系列的现有规章制度,引导民办学校端正办学思想,把握正确的办学方向。要加快发展大众化、多样性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稳定发展选择性、高质量的民办中小学,有序发展多层次、有特色的民办高等院校,引导发展各类紧缺性、实用型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促进我市各级各类教育均衡协调发展。

三、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多方扶持,不断改善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

要切实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5条至第52条规定,扶持与奖励民办学校。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民办教育的积极性,引导民间资金流向民办教育,多渠道筹措资金,满足人民群众对不同层次教育的需要。科学用好政府对民办教育的补贴,着力抓好民办学校办学条件达标、消除安全隐患。健全民办教育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办学校信息公开与信用记录公示制度,完善民办学校安全预警、危机干预机制。因地制宜地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清晰划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科学界定合理回报比例,依法界定、明晰法人财产权和出资人财产权,切实保护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四、要继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民办学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三条的规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结合我市实情,通过各种有效方式,依法保证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职工的同等权利。将民办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全市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中,摒弃公私差别,一视同仁,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的结构和素质。健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教师有序流动机制,进一步推动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五、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健全机制,推动民办教育事业的新发展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依法明确和强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管理民办教育的职能,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指导。依靠法律法规、政策资助、督导评估等手段,加强对民办教育学校的管理,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学校办学行为,重点是要规范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收费办法和财务管理,要帮助投资者端正办学的指导思想,督促民办学校在加强德育工作、培育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上下功夫,要重视对民办学校校长、教师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教育管理和教学水平,把重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起来。开展民办学校社会承诺公示活动,狠抓办学质量的提高,强化自律,提高信誉,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