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规定开展集中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本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开展集中清理。本次清理主要针对地方性法规中明显滞后于社会实际情况发展变化,不适合继续适用的规定。请将修改意见建议于2024年9月19日前反馈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意见建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方性法规建议修改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及其修改方向、修改目的或者着力实现的效果;
(二)地方性法规建议修改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具体修改意见建议;
(三)地方性法规废止或者部分废止的意见建议及其原因或者依据;
(四)其他相关意见建议。
相关条例请登录内蒙古人大官网“自治区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或内蒙古人大微信公众号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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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