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巴彦淖尔市农田灌溉用水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巴彦淖尔市农田灌溉用水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拟于2025年6月进行再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巴彦淖尔市农田灌溉用水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凝聚社会共识,现将条例(草案修改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5年5月19日前反馈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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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4月18日
巴彦淖尔市农田灌溉用水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田灌溉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田灌溉水资源的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田灌溉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农田灌溉用水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节约优先、量水而行、统筹规划、科学配置、因地制宜、高效利用的原则,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田灌溉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灌溉用水管理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田灌溉用水管理相关工作,鼓励将节水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
第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田灌溉用水的规划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包括水量分配、用水总量控制、取水许可(取用水及取水口监管)、地下水管理等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田间灌排工程或设施建设监督、种植结构调整、田间节水技术推广应用等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水价制定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田灌溉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对全市农田灌溉用水资源统一配置。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农田灌溉面积,依据经批准的农业节水灌溉规划和农业用水总量指标,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田灌溉用水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农田灌溉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应当分解到旗县区,旗县区应当将地表水分解到最适宜计量单元,地下水分解至各苏木乡镇、嘎查村。
对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科学核定许可水量,明确水资源具体用途,发放取水许可证,明确用水权;对灌区内农田灌溉用水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灌溉用水定额,发放水权权属凭证,因地制宜将用水权明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
第八条 灌区管理单位承担灌区国管工程管辖范围内的工程管护、灌排管理、水量调度,供水计量点的测流量水、国管水费收缴和供水收费公开工作,因地制宜配套完善低本高效、便民适用、精准智能化的测流量水设施设备,对管辖范围内供排水工程及其测流量水设施设备定期开展检查、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供排水运行;配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完善供排水体制,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节约用水和科学分水调度水平。
第九条 用水合作组织应当组织灌溉用水单位和个人落实节水责任,充分发挥在工程管护、用水管理及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并加强自我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灌区农田水利工程实行灌区管理单位管理与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灌区管理单位(灌区供水经营服务单位)应当与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订立供水用水合同。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分解用水的,应当与用水户签订用水协议或者用水合同。
其他社会力量可以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提供农田灌溉服务、收取供水水费。
第十一条 灌溉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农业灌溉用水相关规定,选用节水灌溉设施设备,保障用水设施设备正常运行,防止发生跑冒滴漏等浪费水资源情况;应当向供水管理单位提供基础信息,并按时足额缴纳水费。
第十二条 市、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配套完善农田灌溉用水计量设施的监管,提高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管理和科学计量水平。使用水资源进行农田灌溉应当安装计量设施,暂不具备计量设施安装条件的,可通过折算进行取用水计量。不具备以电折水条件的,应当在区域机井底数的基础上开展典型样本计量,合理推算区域地下水开采量。
新建、改建、扩建取用水工程或设施应当同步安装或完善取用水监测计量设施。
第十三条 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取用水监测计量工作监管,及时发现、处理无计量取用水、取用水计量不规范、取用水计量数据异常、计量设施未定期检定校准等情况,逐步建立取用水计量设施保护和运行维护长效机制。
第十四条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合理确定水价,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
第十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灌溉发展规模及布局,科学编制引黄滴灌发展规划,因地制宜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发展引黄滴灌喷灌、低压管道灌溉等高效节水技术,推广水肥一体化高效灌溉模式,推进用水方式集约节约。
第十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粮食安全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本地区水资源承载能力,引导种植主体科学合理优化农作物种植结构和规模,推广区域化种植和集中连片种植,选育推广低耗水、高耐旱、增收益的农作物,降低农田灌溉耗水量。
第十七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田灌溉水源的保护,切实防止水源污染,禁止在农田灌溉水源设置排污口或者从事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十八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用水权改革,对符合条件的用水权,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等规定可以进行有偿转让。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可以通过政府投资节水形式回购用水权,也可以回购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投资节约的用水权。回购的用水权应当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生态用水和合理的农业用水。
第十九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应当科学有序推进不同类型水源工程建设,根据农田灌溉用水规划、计划,加强灌区现代化改造,强化田间工程与水源工程、骨干水利工程配套项目建设,加大对农田灌溉设施的资金投入,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率和水分生产率。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田灌溉项目建设和运行。
鼓励金融机构等对农田灌溉项目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灌溉用水单位、个人与农业节水服务企业采取合同节水管理等方式,推进农业节水服务产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立农田灌溉用水技术服务体系,推广智能化灌溉技术,加强田间用水精细化管理,支持节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加强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农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种植主体科学灌溉技术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业节水灌溉领域科技创新、推广与应用,加强开展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智能气象节水灌溉适用技术推广,积极开展跨区域、空地联合增雨作业,加强雨洪资源利用工程建设,提升工程性留水和雨洪资源利用能力。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科技协会及其他与农田灌溉技术推广有关的单位、组织积极参加技术研发、推广、应用工作,与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种植主体相结合,培养示范典型。
第二十三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普及农田灌溉用水知识,加强水资源保护、利用宣传教育,提高节约用水积极性。
第二十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农田灌溉用水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和效果评估,考核和评估结果可以作为农业节水控水相关工作奖励的依据。
对在农田灌溉用水节水控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田灌溉用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农场公司、分场村委会的农田灌溉用水管理工作参照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巴彦淖尔市农田灌溉用水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的说明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亲临巴彦淖尔考察重要指示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市委要求,全面加强农田灌溉用水管理工作,固化农业深度节水控水工作中取得的好经验好做法,解决仍然存在的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推进农业节水控水法治化和规范化,提供打好农业深度节水控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攻坚战的法治保障,亟需制定条例。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责任落实。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农田灌溉的水资源保护、利用及其监管活动,细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农牧、发改等部门的职责以及灌区管理单位、用水合作组织的职责。
(二)关于农田灌溉用水规划计划管理。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对全市农田灌溉用水资源统一配置。农田灌溉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应当分解到旗县区,旗县区应当将地表水分解到最适宜计量单元,地下水分解至各苏木乡镇、嘎查村。农田灌溉用水应当合理确定水价,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
(三)关于节水控水工作措施。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在保障粮食安全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本地区水资源承载能力,引导种植主体科学合理优化农作物种植结构和规模,推进用水权改革,加强灌区现代化改造,鼓励和支持灌溉农业节水服务产业发展,加强节水灌溉适用技术推广,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田灌溉项目建设和运行,对在农田灌溉用水节水控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