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二十号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自治区级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巴彦淖尔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通过,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6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8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自治区级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
(2026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自治区级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由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自治区级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6年6月26日巴彦淖尔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巴彦淖尔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2件地方性法规:
一、《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自治区级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26日巴彦淖尔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二、《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6月28日巴彦淖尔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